一、前言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質檢監函[2010]22號)下達的《關于下達第二批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編制計劃的通知》要求,國家石材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作為《天然
石材》部分的主編單位,總結了我國從1995年至2008年期間共進行的10次監督抽查工作經驗,吸收了其他兄弟單位在相關領域內進行的監督抽查經驗和技術內容,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了大量調研和推敲研究工作,順利地完成了本規范的編制工作。
二、編制原則
遵循科學性、針對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則,突出重點監督的思路。其中,檢驗項目突出安全、健康、節能、環保及重要使用性能(或特征值)指標,采用最新的相關產品標準或有關產品質量的強制性規定;抽樣方法符合《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管理辦法》規定,同時要求科學、合理,符合監督抽查工作實際,具有可操作性;區分產品質量存在的問題性質,根據項目的重要性及不合格的嚴重程度,準確和科學地判定被抽查產品質量。
三、編制過程
編制工作按照《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管理規定》(質檢監函[2010]21號)的要求進行。編制單位和負責人組成情況如下:主編單位:國家石材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周俊興) 參編單位:國家建材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南京)(黃星海);福建省中心檢驗所(朱一軍);國家建筑材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石新勇)。
具體編制過程如下:
1.2010年3月26日,產品質量監督司下達編制計劃(質檢監函[2010]22號)。
2.2010年3月27日至4月20日,主編單位組織力量按照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指南的要求完成了抽查規范草案編制工作,并完成與參編單位的溝通協商和修改工作。
3.2010年4月21日至5月5日,主編單位通過在本單位網上公示,向社會廣泛征集意見,同時有針對性地向與行業有關的省質監部門、相關質檢機構、相關產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行業組織以及生產企業等46家單位發送電子郵件征求意見。收到反饋意見22份,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對有關意見進行了處理,并對抽查規范進行了修改工作,完成了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和編制說明的編寫。
4.2010年5月6日至7日,主編單位整理相關材料,按要求將抽查規范送審材料(文字材料和電子版)報送組長單位。
5.2010年5月26日至27日,評審組在西安組織評審抽查規范,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天然石材》順利通過審查,建議修改后批準發布。
6.2010年5月28日至29日,主編單位按評審意見修改后提交組長單位。
7.2010年5月30日至31日,評審組完成再評審確認工作。
8.2010年6月1日由組長單位上報國家質檢總局監督司批準發布。
四、條文說明
1.范圍
本規范的產品范圍包括了石材行業的主要產品內容,是目前行業中量最大且與百姓密切相關以及涉及工程安全的產品。還有一些生產量較少的產品,僅在工程中偶爾有少量加工,例~[IJC/T 847—1999《異型裝飾石材》、JC/T 972—2005《天然
花崗石墓碑石》、JC/T 1049—2007《超薄天然石材型復合板》、GB/T23454—2009《衛生間用天然石材臺面板》等,未在規范中涉及。在特殊情況的專項國家監督抽查、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監督抽查時,如涉及以上少量的產品時,可參照本規范內容和相關產品標準執行。
2.產品分類
分類代碼按照《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指南》和《第二批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編制計劃》要求編排。
產品種類主要是按照現有產品標準的分類劃分的,材質和產品類型劃分可對應不同的產品標準,表面加工和等級的劃分對應具體標準中的不同參數。
3.定義
新修訂的GB/T 13890—2008《天然石材術語》標準將目前石材用到的產品名稱術語全部收集,此處無特殊術語。
4.企業規模劃分
天然石材行業目前整體還處于“小、土、散、亂” 的局面,各地發展很不均衡,除了福建和廣東有一些大企業外,其它地方一般規模都很小,有的還處于家庭作坊型。而且主要生產大理石的企業規模要比主要生產花崗石的企業規模大,生產板石的企業最小。行業內經營主要是跟隨工程訂單,決定了其生產量,因此銷售量一般就是生產量。石材品種價格差異很大,不同的規格和訂單,都會有不同的價格,有的財務制度不健全,年產值難以統計。因此產量是行業內最現實的統計方法,許多地方的統計和稅收部門是通過用電量核定石材產量的。按照規范的統一要求,采用年銷售額劃分企業規模,因此石材行業的年銷售額是通過年產量和平均價格估算的。
5.檢驗依據
除了相關的國家和行業標準外,本行業多采用合同或訂單要求。
6.抽樣
天然石材抽樣過程有許多不定因素,會遇到生產不同材質的產品,有不同的規格、等級和表面加工方法,不同量的批次,或者有不同的供貨批,有時又同時會出現多種情況。一般情況下,隨機選取一種有代表性的具體產品抽樣,可反映出企業的實際加工和管理水平。
石材工程板產品過于沉重,不便于運輸,且容易
損壞,因此宜在現場檢驗。外觀質量和加工質量的檢驗可采用便攜式儀器設備在現場實現,且不損壞產品,檢驗完成后又可作為備用樣品封存,因此單獨抽取。理化和放射性等性能現場不具備檢驗條件,且樣品規格較小,便于運輸,需要現場抽取并制作完成后封存寄送檢驗機構實驗室。
本規范涉及到的幾類產品,抽樣基數和抽取數量有所不同,在此不便全部列出。但在實際工作中,當確定了具體的抽樣產品時,其相應的產品標準中有詳細的抽樣基數和樣板數對應表,可完全按照執行。
7.檢驗要求
當確定了抽取的具體產品時,按照相應的產品標準選擇相應的表格和檢驗項目。
現場檢驗時,應盡量減少企業人員對檢驗數據的干擾,在正式抽查結果通知企業之前,不應將檢驗數據透露給企業相關人員。
石材企業實際簽訂合同時,技術要求中多涉及主要的規格尺寸要求,缺少產品標準中的理化I生能等安全項目,應按照規范要求將產品標準的相應項目檢驗和判定。
8.異議處理復檢
多年的國家監督抽查經驗表明,
石材企業整體管理水平低,從業人員的素質有待于提高,有異議時多是提出一些客觀原因,例如領導重視不夠、接待人員不懂、抽取了不合格的廢料、企業檢驗量具不準等等原因,要求檢驗機構復檢。有的企業在復檢時找不到備樣,用準備好的其它樣品要求復檢,美名其日再給次機會。因此有必要在此明確不進行復檢的情況,減少抽查工作中不必要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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